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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计价对施工合同的影响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5-4 16:03:04 |
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特殊情况时,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发生任何变化,只根据工程量的变化来调整最后结算总价。它又分为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和纯单价合同两种。 (1)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列出分布分项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为基础填报相应单价,累计计算得出合同价。此类合同适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中可能发生多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工程。
(2)纯单价合同通常由发包方在招标文件中给出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工程范围等,不对工程量作任何规定,而承包方在投标时只需对给定范围的分部分项工程作出报价,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此类合同适用于无施工图,工程量不明,却急于开工的工程。对纯单价合同来说,工程量清单只是工程结算的依据。 5、可调单价合同,是指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合同中确定的单价,如在工程实施期间物价发生变化,可作调整。此类合同的适用情况较为广泛。 (二)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合同计价方式。采用清单招标时,有很多工程造价人员错误地认为清单计价模式招标只能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对于这一点,在《规范》的解释和答疑中讲得很明确:“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一种计价方法,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是签订合同价的方式,这是两个范畴的概念。根据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清单招标时可以采用固定价、可调价、成本加酬金中的任何一种方式签订合同价。”
从各类合同的适用范围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固定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均可被采用。在工程实践中,采用哪一种合同计价方式,要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项目特点不同而定,每一种方式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不过,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最常用的是固定合同单价形式。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虽然在投标报价、评标和签订合同中,人们常常注重合同总价,但在工程款结算中单价优先。 二、工程计量 《范本》第25条为“工程量的确认”,在FIDIC中与之对应的条目称作“计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合同采用综合单价,清单中的估算工程量仅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并不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报价=∑{估计工程量(清单)×工程单价}+暂定金额;而工程结算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工程单价}+暂定金额(实付)。因此,最终结算中最后工程量的确认需要通过计量工作来完成。而《范本》针对的是定额计价模式,与《规范》中的计价模式有很大区别。 &nb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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