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分包单位因纠纷诉诸法院,法院往往直接认定分包合同无效,有的法院且依据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收缴总包管理费。
但笔者认为,法院的以上做法值得商榷,即使存在以上总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发包给分包单位的情况,也要依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即如果总承包单位对于主体工程虽然发包给分包单位,但是分包单位获得了建设单位的认可,且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及分包工程的管理完全涵盖了项目现场管理层面的广度及深度,那么,所谓的分包内容其实仅是提供劳务,这种分包实质上与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并无区别,因此,该种主体工程的分包实质上为劳务分包。法院如果不加以区分便机械适用法律规定的话,不仅与立法精神相悖,且将使总承包单位面临其应得合法利益被收缴的风险,同时,也将助长分包单位恶意诉讼主张分包合同无效,从而导致总承包合法权益受损。 上一页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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